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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案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16 20:54:51   阅读量:0

  

  文/记者 齐亚凤

  采访专家

  黄晶(北京天坛医院神经精神医学与临床心理科 主治医师)

  周福春(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科副主任医师)

  9月6日,曾经被广泛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肇事案有了最新进展。但随着警方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的出炉,该案又起了轩然大波。鉴定结果显示,造成2死1伤、多车受损的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公众表示很怀疑。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怎样诊断出来的?又会有哪些临床表现?来看看精神科专家怎么说吧!

  《科技生活》: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什么病?

  专家:媒体中提到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一组较常见的精神障碍。主要的特征是症状急性发作,病情发展迅速,通常在2周或者更短的时期内从缺乏精神病特征的状态转变为明显异常的精神病性状态,其症状鲜明、丰富、多变,缓解迅速。主要包括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多形性精神病性障碍和其他以妄想为主的急性精神病性障碍等。

  《科技生活》:临床表现会有哪些?

  专家: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不是一种疾病,而是包括几类疾病,临床表现各有不同,其中“急性精神分裂样精神病性障碍”与急性发作的精神分裂症非常相似,幻觉、妄想和其他精神分裂症的阳性症状通常非常突出,在起病后大多数时间内符合精神分裂症的症状标准,但达不到病程标准(1个月),所以尚不能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外,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典型的形式是“急性多形性精神病性障碍”,其幻觉、妄想和知觉紊乱明显但变化显著,每天甚至每时均处于变化之中,焦虑及易激惹的情绪紊乱也很常见,这种多形性、不稳定性、变化性的临床表现非常典型。

  《科技生活》:一般来说,这种病的病因是什么?

  专家:病因还不明确。虽然急性应激并不是诊断的基本条件,但发作前往往存在生活事件引起的急性应激。一般来说,病前具有人格障碍(如偏执性、戏剧性、自恋性、分裂型、边缘性人格障碍)的患者易患本病。而且严重的应激事件,如生命威胁,可诱发本病。也可能存在类似精神分裂症的神经生化、神经病理等方面的改变。

  《科技生活》:出现什么情况,要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专家:司法鉴定是由司法机关提出,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书面司法鉴定委托。

  《科技生活》:时隔多日,医院是如何鉴定当事人的当时的精神状态呢?

  专家:通常,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有一套完整、严格而科学的程序,会结合当事人事发时的表现、事发后的行为以及日常言行举止等进行综合检测鉴定。

  《科技生活》:案件精神鉴定与平时临床精神诊断有何不同吗?

  专家:“有病推定”是精神科临床工作的常见思维方式,它在尽可能地避免漏诊的同时,容易造成精神疾病诊断扩大化。但司法鉴定却恰恰相反。司法鉴定结论的落脚点不是被鉴定人的临床诊断,而是被鉴定人的法律能力,同时需要科学地论证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与其法律能力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能简单地按照普通精神科临床的过程和思路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对于疾病的诊断过程采用“无病推定”的原则,鉴定人首先假定精神正常,在检查、调查、研究过程中,对于被鉴定人的异常表现,首先不是从可能是精神病态来分析,而是首先考虑正常人是否也可能出现这种平时不会出现的言行,以避免疾病诊断过度化。

  例如来自第五版《精神病学》有这么一个案例:赵某曾诊断“精神分裂症”,目前病情稳定,但无特定工作,经常打牌赌博。某日因为5元钱与牌友发生争执,回家后越想越气,后持刀将牌友杀害。如果因为5元钱就杀人一般来说是“不正常”的行为,而且赵某还有精神分裂症,这一行为可能是精神疾病复发的表现,但了解到赵某病前性格一贯自私,对钱看得很重,报复心理极强,曾多次因为钱的事情与人争吵,目前生活比较困难,故其杀人行为可以得到合理解释。

  《科技生活》:结合南京宝马肇事一案,如何判断呢?

  专家:由于对案情不甚了解,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确定性的判断。

  《科技生活》:司法精神病鉴定采取哪些方式?

  专家:根据司法精神病鉴定原则,绝大多数司法精神病鉴定都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直接的精神检查,且多数在鉴定机构内进行门诊的鉴定,少数复杂案例可以采取住院鉴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在鉴定机构外的场所如监狱等地进行鉴定。

  《科技生活》:对鉴定人员有哪些要求?

  专家:司法精神病鉴定属于经验鉴定型,因此从业者应当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对于专业技术职称上的要求,目前行业公认至少是主治医师或者主检法医师。■

  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第五版《精神病学》中有关我国刑法典第18条中解释,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即法学标准)相结合来判定无责任能力,是国内公认的标准。

  医学标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刑法上所指的精神病人;第二,属于精神病人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特定危害行为;第三,属于精神病人的行为人实施行为,必须是由于精神病理的影响。

  心理学标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丧失,必须是因为精神病理的直接影响;第二,必须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二者之一完全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