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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信息披露是软肋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03 08:54:10   阅读量:0

文/ 记者 洪广玉 编辑/刘昭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如果缺失,食品安全工作就始终是“半成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就无法形成完整的闭环,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可能得到根本的治理。

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已过去1年多,《条例》的出台可谓姗姗来迟。在笔者看来,这一方面是《条例》长达2万多字,内容繁多,另外有诸多问题需要不同部门的协调、审批,流程上省不了。

应该说,《条例》的很多理念是符合食品安全治理趋势的,比如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同时不断强化地方政府、食品企业的责任,不再什么问题都由中央政府大包大揽;食品安全监管的举措也更加丰富、细化,如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加大飞行检查的力度、强化特殊食品管理。实际上,这些规定很多都已经在监管实践中执行,只不过此次通过法规固定下来。

另外,《条例》对于很多公众关切的问题也有了回应,比如规定网络销售食品的第三方平台应该履行食品安全检查的责任;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和原料,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明示或者暗示功效。类似规定对于遏制食品销售的一些乱象会有很大帮助。

《条例》中首次提出要强化食品安全素质教育,国家要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这是最值得称道的。实际上,日本早已将食品安全、食品营养教育纳入教育体系,中国虽然晚了很多年,但现在做总比不做好。

相对来说,《条例》最让人失望的是对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着墨不多。《条例》中关于“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的内容仅有一句,即“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并没有任何具体的举措和要求。

对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忽视在《食品安全法》中就已经出现,去年《食品安全法》公布后,食品安全专家陈君石院士即指出,国际上一致倡导的风险分析框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这三者缺一不可,而《食品安全法》提了前两者,却完全找不到“风险交流”四个字,这是不可思议的。

在现行的工作中,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也一直是薄弱环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但直到目前,可以说外人基本看不到任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而在一些食品安全舆论风波中,政府的反应也往往很滞后。 也就是说,作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一项基础工作,政府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程度上,都做得不尽如人意。

陈君石院士指出,风险交流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当前,政府公布的食品安全现状与民众感受有一定差距——政府认为食品安全形势趋好,总体可控,而公众总是问“还有什么是能吃的”,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风险交流工作缺失,政府没有全面、准确地传达出哪些食品是安全的,哪些食品是相对风险更高的,而公众也不知道如何选择。

另外一方面,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着很多误区、谣言,包括食品添加剂、转基因食品等被严重妖魔化,科学的、正确的信息往往处于劣势,而错误、误导的信息却流传广泛,多年也得不到澄清。这些信息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公众的消费心理,影响了食品企业的发展,也牵制了政府部门的资源、精力,使得监管资源没有用在风险最高的地方。

中国近年来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方面是吃了很多亏的,专家、业界都呼吁政府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这也是中国的食品安全治理水平能够真正赶上欧美国家的“必修课”,无奈至今进展缓慢。

从工作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中的很多监管举措是“约束别人”,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更多是“约束自己”,需要政府部门改变工作机制、作风甚至思维方式,其变革的难度会大很多。但如果政府没有这种勇气,食品安全工作就始终是“半成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就无法形成完整的闭环,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可能得到根本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