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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疫苗案件的处理措施能亡羊补牢吗?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4-19 10:05:02   阅读量:0

  文/柯观

  按照新的规定中,县级疾控机构将具有更大的权利,它们既要承担疫苗的安全责任,也掌握着其中的巨大利益。换句话说,“可能腐败”的对象其实没有消失,只是换了对象。

  4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化制度监管。当天傍晚,中国政府网即发布了会议内容,效率高得惊人。

  根据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下一步还要根据进展惩处违法犯罪和失职渎职行为。如此迅速地问责当然大快人心,不过,公众还是更关注包括《决定》在内的诸多举措,能否对疫苗质量安全亡羊补牢。

  毫无疑问,《决定》中有一些内容非常亮眼,如“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是媒体和业内人士一直所呼吁的,它不仅具有人道意义,而是真正完善了疫苗接种工作一个重要环节。

  《决定》中最重要的决定是,“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换句话说,今后二类疫苗也将类似于一类疫苗,在出厂以后,就全部走“体制内”流通的方式。

  根据卫计委、食药监总局的解释,具体政策就是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由县级疾控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采购确定后,再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

  山东疫苗案件虽然还没有被完全披露,但基本案情大家已经知晓。其原因即在于过去流通渠道比较多样、灵活,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也可以向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二类疫苗。而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挂靠的资质去上游批发企业或其他渠道购买了临期疫苗,然后买通下游的接种单位并低价销售给他们,通过这种“倒一手”的工作,上游单位避免了损失,下游单位省了钱,但是疫苗的质量安全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较大风险。

  新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了疫苗购销流程,也减少了中间环节,可以预见,在短期内确实有利于防范山东疫苗案件中那样个人或企业“投机倒把”的行为。不过,不能过于乐观的是,若按照新的规定,并非不会产生新的问题。实际上,将购销流程控制得更紧密,意味着丧失一部分灵活性,这也意味着用于疫苗接种的成本可能会升高。比如,原来的疫苗批发企业实际上是可以给市、县级防疫机构的采购工作提供便利的,甚至是能降低成本的,现在,由县级疾控机构直接接洽生产企业,是将原来专业、繁琐的疫苗品种管理工作转交给他们,他们能否做好还很难说。

  更进一步的,原来山东疫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需要拉拢、买通的对象是很多基层的医疗机构、诊所,而按照新的规定中,县级疾控机构将具有更大的权利,既要承担疫苗的安全责任,也掌握着其中的巨大利益。换句话说,“可能腐败”的对象其实没有消失,只是换了对象。那么,如果他们先达成幕后交易,又如何监管?

  而《决定》同样没有解决疫苗购销过程中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目前的举措仍然只是提高处罚金额或者禁止,还很难上升到刑事处罚,这也是过去很多敢于违法经营药品的原因。在今后,这一缺陷仍然有待弥补。

  总体而言,《决定》更像是为了回应媒体和公众呼吁而出台的一些举措,它确实是在往“加强监管”的方向修正。但是我们有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疫苗案件”本质上是利益问题,“加强监管”也许能解决一些问题,但也可能并未触及根本,甚至可能是“按下葫芦起了瓢”。疫苗问题能否找到一个长效解决的方案,仍然有待观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