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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雨事件不存在“未主观造假”的中间地带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9-11 14:31:47   阅读量:0

实验性科学技术,必须能够重复验证,这也是整个科学共同体认同的规则。既然无法重复,要么就是实验过程出现失误, 要么就是存在造假行为。前者可以理解,这是科学研究经常会发生的事情;后者却是不能容忍的,因为这关乎科研和学术道德。

撰文/柯观 编辑/吉菁菁 校对/肖园 供图/视觉中国

开学前一天的晚上,河北科技大学官网公布了影响巨大的“韩春雨事件”调查结果。这则并不起眼的声明被敏锐的媒体捕捉到,从而使这场论文撤稿事件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这则名为《学校公布韩春雨团队撤稿论文的调查和处理结果》(下称《调查和处理结果》)的声明中称,撤稿论文已不再具备重新发表的基础,未发现韩春雨团队有主观造假情况。

从《调查和处理结果》中可见学校明确的调查行为:学校对此事件高度重视,按照学术、行政两条线进行了全面核查。校学术委员会成立调查组,本着“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核查了该论文涉及的全部原始实验资料,并委托第三方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展重复验证实验,认为撤稿论文已不再具备重新发表的基础,未发现韩春雨团队有主观造假情况。

而处理结果也很明确:韩春雨主动要求退回基于撤稿论文所获得的科研项目、绩效奖励、荣誉称号、社会任职等。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已取消了韩春雨所获得的荣誉称号,终止了韩春雨团队承担的科研项目并收回了科研经费,收回了韩春雨团队所获校科研绩效奖励。个别社会任职正在按法定程序办理。

比起在此前类似学术造假事件中一直保持沉默的某些涉事高校,河北科技大学的做法也算是一个进步。但这样一个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调查结果,却引发了新的质疑。

被质疑的核心在于,调查结果得出的韩春雨团队“不存在主观造假”的结论,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在我们通常的理解中,造假就是造假,本身就是人的主观行为,和“失误”或“过失”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因此并不存在所谓“主观造假”和“客观造假”的区别。韩春雨团队到底是不是 “主观造假”,从来也不是科学界及公众的诉求重点,大家关心的是韩春雨团队究竟是否存在造假行为,以及哪些造假行为。

实验性科学技术,必须能够重复验证,这也是整个科学共同体认同的规则。既然无法重复,要么就是实验过程出现失误,要么就是存在造假行为。前者可以理解,这是科学研究经常会发生的事情;后者却是不能容忍的,因为这关乎科研和学术道德。一项历时一年备受国际国内关注的学术调查,最终创造出“未主观造假”这么一个似是而非的新概念来“和稀泥”,显然不能令人信服。

其实,通过客观公正的调查,要搞清韩春雨团队是否造假并不难。有没有篡改或伪造实验数据?有没有销毁实验记录和材料?把这两个最为核心的问题彻底搞清楚即可。遗憾的是,尽管成立了专门的 “调查组”,委托了“第三方国家重点实验室”,《调查和处理结果》中却对这两点核心问题只字未提。

河北科技大学发布调查结果后,韩春雨本人随后也表态,称“实验设计存在缺陷、研究过程存在不严谨的问题,论文的发表给国内外同行学者造成了误导和人力物力的浪费”,并对此表示歉意。这则声明同样没有回应上述两个核心问题。

按理说,在2016年5月韩春雨的研究成果遭受科学界、尤其是专业同行的普遍质疑之初,其所在的河北科技大学及相关学术主管部门就应该启动调查,及时给学界和社会公众一个交代。遗憾的是,一直到2017年8月3日《自然·生物技术》撤稿,河北科技大学才宣布启动对韩春雨该项研究成果的学术评议及相关调查程序。

其实,在韩春雨已经遭受国内外科技同行的广泛质疑以后,河北科技大学非但没有对其团队展开调查,反而继续绑定NgAgo项目,争取上级科研经费投入,加快推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河北省发改委投资的2亿多项目经费。从这个意义上讲,河北科技大学将自身与韩春雨紧密捆绑在一起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河北科技大学公布调查结果后,有些媒体称韩春雨事件就此“尘埃落定”“盖棺定论”。这种描述可能只是河北科技大学一厢情愿。尽管成立了调查组、委托了第三方实验室,作为韩春雨事件的“利益共同体”,由河北科技大学来主导调查并发布报告的安排本身就存在缺陷,使其客观性难以得到保证。

遗憾的是,虽然我国各高校都有自己的学术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也设有监督委员会,但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的中立的第三方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机构,因此每当类似事件发生后,只能由学校调查处罚“自己家的孩子”,其处理结果往往不能服众。以韩春雨事件为例,河北科技大学的处理办法是“收回科研经费,收回科研绩效奖励,个别社会任职正在按法定程序办理”,明显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放眼世界,很多国家对学术造假都有十分严厉的惩罚。2015年,旅美韩国科学家韩东杓伪造实验数据,被美国联邦法院判刑57个月,3年监外监视,罚款720万美元。韩东杓并不是学术造假而被判处刑罚的孤例。2006年,美国伯灵顿市佛蒙特大学医学院的副教授艾里克·波赫尔曼,因申请NIH基金使用了虚假数据,被伯灵顿地方法庭判刑1年零1天。2009年,科隆检察机关公布了德国近100名涉嫌学术造假的教授名单,指控他们为不合格学生获得博士学位提供方便,众多教授被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而最被很多人熟知的 “韩国克隆之父”黄禹锡2009年不但被解除了教授职务,还因欺诈、挪用公款罪以及违反《生命伦理法》等,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2014年,日本“学术女神”小保方晴子论文造假案震惊学术界。最后小保方晴子被迫辞职,早稻田大学甚至还取消了她的博士学位,而他的导师笹井芳树也不堪忍受舆论压力而在神户自杀身亡。

真实是科学研究的生命线,诚信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石,如果对基本的学术规范、学术原则都缺少尊重和敬畏,如果对影响如此之大的韩春雨事件,仅靠“未发现主观造假”这样的“调查结果”就草草了结,我们又何谈建设世界科技强国?■